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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2/02的日記
作者: 小芬 日期: 2007.02.02  天氣:  心情:
國稅局基隆市分局第二課課長,明知94年9月6日的遺贈稅法令宣導是國稅局單獨主辦的,黃課長三小時的鐘點費用2.400元已由國稅局支付,為什麼還要把國稅局稅務大樓的電梯安全保養證明、身分證影本、學歷證明等證件,交給基隆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讓他可以隱瞞國稅局單獨舉辦遺贈稅法令宣導的事實,向公會會員詐收學會!黃課長又簽領據交給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持職業訓練局詐領[94年度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款]。 如果黃課長簽了領據沒有重複領鐘點費的話,即是圖利基隆市地政士公會及基隆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如果黃課長簽了領據又重複領了一次鐘點費的話,即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黃課長明知94年9月6日遺贈稅法令宣導是國稅局單獨主辦,卻又故意交與重要證件,讓基隆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詐收學費是觸犯共同詐欺罪。 余秘書明知94年9月6日遺贈稅法令宣導是國稅局在稅務大樓單獨主辦,為掩人耳目,故意向總工會承租32小時,浪費金錢,係觸犯背信罪及偽造文書罪,及共同詐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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