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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03的日記
作者: 小芬 日期: 2007.05.03  天氣:  心情:
一、張通榮在民國89年是1、基隆市議員[每月領公家研究費]、2、台灣電力公司深澳火力發電廠全職公務人員[每月領國家薪水]、3、漁民[89年1月至12月出海打漁92天,取得基隆區漁會理事長參選資格]。此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90年度訴字第768號、90年度訴字第六零二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二、張通榮如何能夠在89年度同一時間執行基隆市中正區議員的職務參加基隆市議會開會,領公家議員研究費;同時又能每天到台灣電力公司深澳火力發電廠簽到上班,領台灣電力公司全職公務人員薪水,更有甚者,還能報關親自出海打漁,同時取的漁民出海作業證明,參選基隆區漁會第十三屆理事長?

三、究竟張通榮何能同時分身從事三種身份的工作?懇請 基隆地檢署查明,究竟張通榮89年哪一身份才是真的?哪一種身份是假冒?而張通榮89年是基隆市中正區議員,這是他公開對外宣稱的身份,顯然就不可能同時去深澳火力發電廠打卡上班,更不可能親自報關出海打漁了!顯見台電公務員與漁民身份與事實不符。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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