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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是當然公設
作者: 育金 日期: 2011.05.25  天氣:  心情:

依法設置的防空避難設備,基於公共安全原因,依現行法令屬於公寓大廈的當然共用部分,不可以單獨出售,而其使用也不能違反相關建築管理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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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28 10:09
他, 73歲,彰化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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