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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10/08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10.08  天氣:  心情:
2.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一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之製作.應遊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其實立法的原因是法院審理案件時有書記官作紀錄..檢察官也有檢事官級書記官協助製作筆錄..而警察叔叔可有助理來幫忙製作筆錄呢.就我的經驗.好像打字很快的警察叔叔蠻少的.以前一面要問話.一面又要將陳述整理登入筆錄.時間上可以自己調適.打好一題再問下一題.加上很多叔叔國語不標準.字找不到又花大半天.現在雖然改成要兩個人一組合作.這樣問的人一直問.答的人講一堆.來得及打媽.如果用手寫的也會來不及吧.但又非急迫情形.不能錄音錄影就好了.筆錄製作完成還是要當場給當事人簽名蓋章.錄音的話倒帶回去製作筆錄完成也要花很長的時間吧.總不能讓民眾久等了.我建議可以找書記配合警察.資格是打字一分鐘200字以上.這樣或許可以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_^*
因為既然程序中之人地位對等.法條也刻意這麼規定.那麼是否司法警察.也可以比照法官.檢察官有個製作筆錄的書記官來協助製作公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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