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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是當然公設
作者: 育金 日期: 2011.06.22  天氣:  心情:
大樓地下室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同使用部份.也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應該另編建號.登記在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主建物的共同使用部份.隨著主建物移轉而移轉.讓其他人到地政事務所領出登記簿謄本.可以一目瞭然.

但是60年代建造的大廈地下室都沒有登記.大部份居民也都知道地下室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份.因此.不會有任何異議.只有一.兩個心存僥倖的人.一直想要霸佔地下室.將地下室據為己有.開起地下舞廳.違規使用公共設施.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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