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九日電)嘉義市柯姓婦人三年前與他人通姦生子,並於去年九月與黃姓丈夫離婚,今年八月,柯婦前夫以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害,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嘉義地方法院二十六日審結,依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幸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柯婦賠償八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柯姓婦人於民國八十八年與黃姓男子結婚,婚後陸續生下兩女一子,雙方於去年九月二十六日離婚,男方並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提起否認兒子親子關係之訴,經醫院的DNA檢定報告,確定兩人無血緣關係,證明柯婦與他人通姦的事實。
黃姓男子依雙方還有婚姻關係時,前妻卻與他人通姦生子,造成名譽上損失及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今年八月三十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二百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調查,柯婦三年前與前夫尚有婚姻關係,卻與他人通姦生子,據民法規定,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應互助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誠實,為確保幸福的必要條件,如果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幸福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嘉義地方法院考量黃姓男子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每兩、三個月回台一次,對兒子疼愛有加,後來發現非親生兒子,精神打擊非同小可。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黃姓男子月薪約五萬元,名下無不動產,柯婦月薪不到兩萬元,名下也無不動產,判決柯婦賠償八十萬元。9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