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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11/07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11.07  天氣:  心情:
星期二晚上拿到熱騰騰最新出爐的刑訴法修正草案.是老師剛寫好就拿給我們了.大概年底到年初可能會修吧.唉..我的法典已經補補貼貼都是補丁了..修法又要在補丁上在貼補丁..真是討厭..一年修好幾次法典怎麼買嘛..
這次修法的重點有以下重點..

一、刑訴法第七篇「簡易程序」部分及相關條文:
1.明定案件是否適合刑簡易程序.法院有審查權。
2.不得或顯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原審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經提起上訴後.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將原判決撤銷.就該案件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

二、刑訴法第七篇之一「協商程序」部分之相關修正條文:
1.明定得適用協商程序之案件類型。
2.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行協商程序之流程。
3.明定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三、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程序轉化為協商程序之要件:
1.明定得轉化程序之案件類型及要件。
2.除法定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外.法院應受協議之拘束.於協商範圍內為判決。
3.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之回復。

四、加強被告之辯護依賴權

五、加強被害人權益之保障

明日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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