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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03/21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03.21  天氣:  心情:
前幾天一位朋友問我一個問題..他幾年前因販賣未核准進口的藥品(販賣不久就核准進口)以違反藥事法被起訴.經檢開偵查庭偵查終結.共同正犯多人坦承犯行.檢認為其犯罪事實屬輕微.認為以簡易程序為當.所以起訴時分案至簡易庭.前幾天卻收到刑事庭的傳票.當事人打電話去法院詢問.得知法官認為此案以通常程序為當.移給刑事庭.我想也許簡易庭認為修法後..通常程序多了一個簡式程序.還是把案件推給簡式程序為當.但.法官了解什麼是簡式程序嗎?.簡易庭的法官難道不知道要移給刑事庭要在偵查終結之前案件未繫屬時移給刑事庭媽?.既然分案給簡易庭了..唯有審判才能終結繫屬..他又如何能隨便踢給刑事庭的法官呢?..其程序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限於字數.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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