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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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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情vs.思想犯(part1)
作者:
Mark
日期: 2012.08.26 天氣:
心情:
又開始有動力寫日記了(至於這是好事還是壞事,很難說......)
每個人都有其獨立、獨特的生活習慣、教育背景、生活環境等不同因子
因此,對於事情的看待、解讀,自然就各有各的看法與說法
還有多少人記得發生於1991~1992年左右「廢除刑法一百條」的事件?
(其實我也不是讀歷史的,反正上網搜尋總是有一堆資料)
就引述維基百科提到的重點
===========================================================================================
1992年5月16日
修正
條文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
著手實行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其中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條文開宗明義所言的「
意圖
」。
所謂的「
意圖
」,在刑法學上並非指「
處罰思想
」,而是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的目的
」。
===========================================================================================
該條文於1992年
5月16日折衝修改為僅限於「
以強暴、脅迫方式
」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修改後的條文限定適用時地與條件為: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
以強暴或脅迫
著手實行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又是濃濃的政治味?
放心,我沒忘記這裡叫做「愛情公寓」
也沒沒忘記這篇日記的題目叫做「專情vs.思想犯(part1)」
先寫這樣就好,後續......mm......應該不會拖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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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36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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