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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冷清國慶~訴訟權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7.10.10  天氣:  心情:
冷清國慶~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指的是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且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並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也就是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因此,
法院動輒駁回當事人之訴訟,沒有法律的明文依據,且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和限制妥當性,
恐怕,將違法、違憲!

另外,法院是為了人民存在,不是為了法官而存在;
民事法院是為了解決人民私權之紛爭而存在,
不是為了提供法官工作機會、養老場所、或幫法官解決工作壓力而存在。
因此,儘管訴訟程序的進行由法官指揮
,但人民,也就是民事訴訟當事人,才是訴訟之主體,法官只是配角,只是協助當事人解決私權紛爭。
而且,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和處分權主義,
訴訟的提起、撤回,聲請調解或採用訴訟程序等等,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程序選擇權!
詎料,原告已選擇繳交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整,而非聲請調解的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李xx法官仍要原告進行調解程序,明顯與法不合,
侵害當事人身為程序主體,所享有之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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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7-10-19 15:06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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