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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3/24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4.03.24  天氣:  心情:
前幾天發生台中地檢被泛藍民眾包圍的事件.結果由台中地院合議庭受理.查封票匭.保全證據.可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不是專屬於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嗎?地院並無管轄權.可逕為做證據保全的裁定嬤?
應該是台灣高等法院用囑託的方式囑託地院保全證據。法院值此突發狀況應先請示有管轄權的法院.再依『刑訴法第13條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與有急迫之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外行其職務』『第十四條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之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作緊急的處分查封票匭.
查封票匭後呢.也不可能全面驗票.應針對有問題的投開票所驗票..驗票也不是法官驗的.那麼多票即使招集全國的法官一張一張驗也驗不完.法官通常會基於尊重專業..請當初該投開票所的監票人員驗票.那些人員都有多年選舉監票專業經驗且超然中立.必需予以尊重.所以法院還是會請原監票人員驗票.試問.哪個監票人員會承認自己當初看錯或是有疏失呢.當然.開出來的結果還是一樣.最好的方法就是清查名冊及剩餘的未投選票是否相符.不牽涉專業驗票的問題.就會容易多了.有不符合的話再說.
非刑事案件.關地檢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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