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56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2/16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2/2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2/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6.02.19 天氣:
心情:
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176-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180條第1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第186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1 未滿16歲者
2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189條第1項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告訴人捏造不實情節提出告訴 會觸犯誣告罪 而非偽證罪
:-$告訴人和證人在刑事訴訟法的地位截然不同
標籤:
瀏覽次數:
270
人氣指數:
270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2/16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2/20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