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
525 華航空難事故,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使得『受益人』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如果是這種情況, 其 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將面臨 申報遺產稅 的問題。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身保險時,如果有指定受益人, 在發生事故理賠時,指定 受益人 所領取的保險金,將不納入遺產課稅 (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 )。
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最多,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夫妻兩人同時罹難,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提醒您, 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並且可以 同時指定多位親屬 為 受益人 。
由於人身保險保單,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其他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
此外,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等之 受益人欄中,除了依序寫上 自己親愛的家人 外,最終不要忘了再填上「 法定繼承人」 。
以大園空難為例,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由於指定受益人全部身故,又 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因此 理賠金 算是 遺產,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負債後有餘額,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
1. 配偶:所謂配偶,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自然不該有繼承權)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子女多人平均繼承,男女相同 * 養子女: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婚生子女相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孫子女、曾孫子女: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內孫、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女性不問是否出嫁,皆有繼承權
3. 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4. 兄弟姐妹: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5. 祖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則由內、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於指定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例如:投保一千萬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若子女也同時身故,則由父母均分,
假若父母亦身故,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
@@@你的保單必須讓第三者知道
小珍是一家機械工廠的操作員,三年前X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打電話到小珍上班的工廠向小珍介紹保險商品,小珍於是向X保險公司購了 100萬的壽險,
100 萬的意外險與一些醫療險,然而因為小珍的老公極反對保險, 所以她沒將這件事讓老公及其他人知道而留給保險公司的資料也是留她上班的工廠地址和電話,保險費則由銀行自動轉帳扣繳一個月前,小珍上班的機械工廠鍋爐爆炸,
因工廠的易燃物甚多,整個工廠就這麼燒完了,而小珍也在這場意外中不幸走了.小珍的老闆因工廠不賺錢,而沒有修護工廠繼續營業,工廠就這麼荒廢在那兒.
保險的理賠屬 " 申請主義" 而非" 事實主義",也就是說,假如發生符合理賠的情況? 保險公司方面必須有人提出申請,才會理賠,並非事情發生了就主動給付,不論是壽險、意外險或醫療險都是如此.
除非是一些大型的社會新聞,如阿里山的小火車事件,或空難事件( 也不見得每家保險公司都會主動理賠). 若沒有人知道要申請,保險公司是不會主動告訴你可以申請理賠的.
故事中的女主角小珍,原本在這次事件中可以得到保險公司 200 萬元的理賠金,但因沒有人知道小珍有買保險,包括小珍的老公也不知道,而且又是透過電話行銷,所以也沒有業務員來拜訪,
更不幸的是工廠也關了,保險公司縱使有再好的服務也找不到小珍,保單至多就是扣不到錢而進入停效或失效,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來找人理賠.
所以你知道你的保險必須要讓第三者知道了吧
有專屬業務人員服務非常重要!!尤其是有重大事故時!!!!
@@@檢視保單受益人的時機:
A.結婚==原來未婚,一旦結婚之後,可以考慮變更受益人給另外一半一份保障!
B.生子==生子之後,更須變更受益人,將子女列入!
C.新增子女==投保之後,又再生子女時,也要將次子次女等列入!
D.婚姻關係發生變化時==如果不幸離異,記得要變更受益人
E.離婚之後雖然受益人改為子女,仍必須注意法定監護人問題,因為子女未成年之前,生父或生母仍是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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