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福助涉及違法炒股案,經判刑四年確定,卻未能在發監執行日向北檢報到,為逃脫司法制裁的案例再添一樁,而檢方宣稱,此乃法律不完備所致,惟果真如此?
我國刑事案件三審定讞的時間往往漫長,少則四、五年,超過十年者亦所在多有,則在不可能無限期羈押下,於判決確定時,因被告未必被押於看守所,就必須面臨如何確保其執行的問題。而因判決已經確定,所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防止逃亡的規定,皆是針對未決的被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檢方自不能自行類推,而將此類強制處分運用到已決的被告,致出現嚴重的法律漏洞,也必會使被告產生僥倖心理。
所以,法制的不完備,確實是造成某些政商名流,能輕易逃脫司法制裁的原因,卻不能成為主事者推卸責任的藉口,因類似羅福助的情況,不是今天才有,而是有如伍澤元、王又曾、朱安雄等等,多到數不清的前例在。則檢警機關理應從中吸取教訓,並思解決之道,若一再將人犯逃脫的原因,推給法不完備,而不知反省,羅福助肯定不會是逃脫司法制裁的最後一人。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法制不健全是原因所在,則在此類事件一再發生的情況下,主事者理當積極的提出修法建議,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如立法針對判決確定的被告為強制監控,以及將目前電子監控僅適用於性侵害緩刑犯與假釋犯的規定,擴及於未決被告等,皆是必須儘速進行的工作。
惟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即便是知道問題的所在,卻仍然消極以對,一旦出了事,卻又推給法制不健全,如此的作為,只會讓人民對執法機關更加不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