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84023
 Ti A Mo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灰濛濛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我要的不多?轉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網友見面管理條例.轉
作者: Ti A Mo 日期: 2012.02.26  天氣:  心情:
總則

  第1條:鑒於近年來網友見面出現的意外情況激增,為保證社會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適用於5—85歲,有網路知識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見面前
 
第3條:見網友前,需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到所在地居網路協會備案,有心臟病、高血壓者禁止參加此類活動。

  第4條:見網友前,需參加《全國長相特別考試》,持證見面,如沒有取得該項資格證書,禁止參加此類活動。

  第5條:被《網路協會》列入黑名單的“AAA+”級的“恐龍”和“青蛙”,需由國家二級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後報當地里長

審查批准後方可參加此類活動。

  第二章:見面

  第6條:逃跑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否則,參考《交通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7條:見面需自備方便袋,如隨地嘔吐,參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8條:不得使用對方聽得懂的語種,對對方長相進行貶義的評論。

  第9條: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磚頭、煙霧彈)達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見面後

  第10條:要保護對方的隱私,不得把見面時的照片發到與網路約會無關的電視節目、報刊或雜誌上(如《動物世界》、《侏

羅紀歷史研究》、《青蛙養殖》、《飛碟探索》等)

  第11條:逃離網友後,不得召開慶祝會、收驚宴等聚會。

  第12條:本條例從2012年4月1日愚人節起執行。


請個位網友確實遵照辦理.如不遵守.經發現列入壞友黑名單
標籤:
瀏覽次數:175    人氣指數:4935    累積鼓勵:238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灰濛濛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我要的不多?轉
 
住戶回應
 
時間:2012-02-26 20:56
他, 50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6 09:50
他, 49歲,新北市,房地產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6 03:07
他, 49歲,新北市,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6 01:07
他, 62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