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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為了學生去警察局(下)
作者: 比利 日期: 2014.06.30  天氣:  心情:
(終於寫完囉...!!)
10. 最後我終於坐上計程車, 前往該警局囉!我在車上時, 先用簡訊和我那位學法律的網友詢問, 他告訴我"到了警局以陪著學生,維護學生權益為主." 他並且告訴我, "可以拒絕夜間審訊, 家長也可以請律師!" 我也打電話給我原學校的"麻吉," 他則告訴我,"你去警局幹啥...告訴教官(哈林哥)你要照顧班上, 沒空!"
11. 我抵達警局的時間大約是18:30左右, 此時哈林哥居然還沒到哩...我看見花花與阿達在警局門口.我當然知道, 此時大聲責罵也已於事無補,於是我只是略加查問事情經過 (我已是此時才得知, 原來事情早在五月初便已發生!), 最重要的是, 我問了他們兩人,"你們的家長都來了嗎?" 他們兩人都表示,"已經來了!" 剛好這時我看見哈林哥在警局門口和我招手, 當時我便尾隨其後, 在警局大廳和阿達的母親以及花花的父母會合, 一起走到警局二樓的偵查隊,和承辦此案的警官會面.
12. 該名警官"十分客氣地"請我,哈林哥,以及其他ㄧ干人等進入詢問室, 拿出了ㄧ疊資料開始詢問阿達與花花.也是此時我才明白事情的始末: 原來阿達將他的機車"藏"在學校附近ㄧ間特力屋的停車場.而花花在燒安全帽繩的過程,全都被特力屋停車場的監視器拍下. 機車的車主是特力屋的員工,發現機車被燒時立即報警,警方的火災鑑定小組來到現場勘查,還做了完整的鑑定報告. (該名警官還將那份"厚厚的"鑑定報告拿給我們看,上面"人為縱火"這四個字還用螢光筆畫起來哩...)而想當然爾,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阿達與花花是本校的學生(註: 事發時兩人都身穿制服), 於是才和哈林哥聯繫.
13. 整個偵訊過程相當平和, 我也再度用簡訊詢問我的網友"是否需要拒絕偵訊?" 他表示"不必, 只是提醒學生小心回答." 偵訊過後,警官表示要開始隔離偵訊,並且"十分客氣地""請"我回學校.此時我心中縈繞著兩個問題: 第ㄧ,花花表示她燒帽繩時,看到帽繩著火,她用手撲滅.而她離開時,並不知機車已著火.(換言之,花花將帽繩燒斷後,便拿走安全帽,由阿達騎車載她,揚長而去.而機車是在他們離去後才開始燃燒.)警官似乎不大信, ㄧ直追問"那為何從監視器的畫面看來,你們是匆匆跑走...!" 這當然是個關鍵問題,因為倘若花花最後被問成是明知機車已著火還跑走,那就是蓄意縱火,而非公共危險罪囉!...第二, 警官ㄧ直問阿達,花花在燒安全帽繩時他是否知情, 他僅表示當時他在旁邊抽煙. 倘若最後他被問成是知曉此事,那他就成了從犯,ㄧ樣是有罪的!
[後記]
1. 我回到學校後,聽佩妮姐告訴我,阿達與花花因為各記兩支大過,恐怕無法留在本校囉.當時我想,"那麼本班不就又多了兩個"陣亡"的同學..."好在隔天哈林哥告訴我, 學校決定將他們兩人的大過記在下學期, 因此他們兩人都可以繼續留在本校就讀.此外,兩人的家長最後和機車車主以2萬元和解,法院開庭則要等到七月.
 2. 最重要的是, 我出道已經十幾年,曾遇過學生在校外偷機車,但為了學生去警局,和警察打交道, 卻還是頭ㄧ回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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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7-01 21:09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4-07-07 05:23]:

回覆謝囉 [)-D]
換言之,花花不會被"兩罪併罰"囉... [X-)]

 
時間:2014-06-30 23:15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4-07-01 16:28]:

1. 花花怎會是"竊盜未遂?" 她明明有把對方的安全帽拿走啊...?? [:o?]
2. 據警官說,他們兩人被判"保護管束"的可能較大,或是"假日服務輔導,"
應不致於被送進感化院,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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