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8/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8/0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8/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6.08.04  天氣:  心情:
行政執行法第1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

第25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第26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28之2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7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

[-X因此,行政執行不需繳交執行費,民事執行則要繳執行費!而兩者對執行人員的食,宿,舟,車費等都不用負擔!

@};-@};-@};----:*

2005/8/4俺達の诞生日!アイス樣 僕は 君の事 大好きです
svip
標籤:
瀏覽次數:247    人氣指數:247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8/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8/05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