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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9/09的日記
作者:
★SKY峰「青龍」★
日期: 2005.09.09 天氣:
心情:
錢難賺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請諸位參考之)
我有求證健保局, 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含)以上,免繳健保費.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參考一下囉
畢竟錢不好賺阿,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
這是真的事,因為我的健保內含我父母、老公及兩個幼齒的兒子加上我父母的戶籍在台北市,超過65歲的人又可每月退610元, 所以我的保費僅收600多元而已健保附加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被保險人繳多少,附加眷屬的保險費就是多少,但附加眷屬超過3人時,以3人的保險費計收, 所以當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父母的健保應依附在誰身上時,
可考慮
1.誰的健保保費比較低。
2.誰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附加後會超過3個人, 因為超過3個人的部分並不會收費的。
請告訴妳(你)周遭的朋友,讓權利給每一個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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