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56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3/3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0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4/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7.04.01 天氣:
心情:
舊刑法有關"重傷"定義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判例28年上字第1098號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30年上字第445號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可認為減衰機能,要與毀敗全肢之機能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 40年台上字第73號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三款所謂毀敗嗅能,係指其嗅能全部喪失效能而言。被害人鼻部受傷其嗅覺之效能,:-$既未全部喪失,於人之身體或健康又無重大影響,自難令被告負傷害人致重傷之罪責. @};-@};-@};- 紅衫軍之亂?貪腐無能無恥的陳水扁:-$才是台灣的亂源!:-S
標籤:
瀏覽次數:
217
人氣指數:
217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3/3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03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