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56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5/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7.05.2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1
所給付之新台幣五十五萬元之保險金。
三、若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要求被告單獨,且完全負起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公平正義
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此外,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如前所述,被害人有坐在後座,騎乘機車,前面搭載年約十六、七歲第三人之荒繆、故意、且顯然不當、近乎嬉戲,和極可能產危險之重大違規駕駛行為,並違反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相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侵害被告之道路優先使用權之重大違規和違法行為,並構成導致此次車禍事故之重大和主要原因!因此,依上開民法規定,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和所得要求之賠償,應自行
@};-@};-@};----
標籤:
瀏覽次數:
205
人氣指數:
20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5/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