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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2/20的日記
作者: Jude♡ 日期: 2009.12.20  天氣:  心情:
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
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
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
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
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
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
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
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
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
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
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
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
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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