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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19的日記
作者: 小芬 日期: 2006.10.19  天氣:  心情:
依95年10月3日證人提出的基隆市地政士公會94年10月25日在基隆市北都飯店五樓召開的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錄音帶,顯然當天所討論的議題並沒有經過理事表決,主席即急著喊[通過],偽造會議記錄犯行明確。 而依內政部版的議事規則第十六條: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第十八條: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第十九條: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而94年10月25日理事會扣除主席之外,尚有告訴人等五位理事在第四、五案離席,又有推行政令委員會委員邱士娟、余淑芬、陳捷生等三人必須遵守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規定;故第五案僅剩六位理事在場,不足法定人數,被告等偽造基隆市地政士公會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記錄證據確鑿。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加快腳步,將基隆市地政士公會少數幹部與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楊英毅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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