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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20的日記
作者: 小芬 日期: 2006.10.20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楊英毅先生在95年10月3日,到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證稱:申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4年基隆班的在職勞工進修補助款的師資、場地、學員名冊等資料是他送到職業訓練局請領的,講師領據等正本已經因改選交接過程遺失了。當檢察署檢察官追問移交給誰時,楊英毅先生竟一時答不出來!又一再改口說是自己不慎遺失,檢察官又問他: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與職業訓練局簽的契約書不是要你保管十年不能遺失嗎?楊英毅先生一時詞窮不再答話。 按楊英毅代表的全聯會與職業訓練局簽的契約書明文規定:補助款請領,應以機構名義出具發票或請款收據,連同總訓練經費之經費支出封面,經費額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分攤表、結訓學員名冊及結訓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甲方[即職業訓練局]完成核銷作業或手續後,由甲方一次撥付,其原始支出憑證請乙方[即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妥為保管十年,以備甲方及審計機關查核。楊英毅先生卻推說遺失了,一聽即知他要湮滅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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