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075562
 just黎安娜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哪些狗狗不適合養在台灣?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周末~ 來動物之家走走~好嗎!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打狗打貓打人 都是犯法的!!
作者: just黎安娜 日期: 2007.06.06  天氣:  心情: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六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虐待、傷害及棄養動物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除了現行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罰鍰外,未來也將處以刑責,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未來都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外,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台北市)說,將虐待、棄養動物的行為處以刑責,是國內動物保護的一大進步,也讓國人明確認知虐待動物是違法行為,同時對累犯處以刑責,則是盼可以遏止虐待動物事件一再發生。960606 
標籤:
瀏覽次數:472    人氣指數:8132    累積鼓勵:383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哪些狗狗不適合養在台灣?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周末~ 來動物之家走走~好嗎!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07 21:35
她, 99歲,新竹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6-16 18:45
她, 40歲,亞洲其他,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6-13 22:32
她, 40歲,亞洲其他,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6-15 18:02]:

現在已經可以罰錢囉

5年內犯第2次 可以關起來喔!!

大家一起推動動動物保護法!!!!

 
時間:2007-06-13 16:19
他, 37歲,新竹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6-07 22:07
她, 40歲,亞洲其他,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6-07 23:45]:

摁 lianna覺得以後可以重判...讓這些欺負弱小的人別再拿小動物或女人小孩出氣...有出息點...有本事就打自己好了ˋˊ"

 
時間:2007-06-07 19:15
他, 37歲,新竹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6-07 23:47]:

大家繼續"督促"政府繼續往前進囉!!! 希望趕快讓市民知道這些消息~家暴跟虐待小動物 一樣重要 一樣值得被大家所重視~~~~~



給我們一個讚!